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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地政事務所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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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109年1月13日函釋「建商(賣方)於成屋買賣契 約書上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需由買方另行負擔之情 事,業已危害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且侵害消費者權益」

建商(賣方)於成屋買賣契約書上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需由買方另行負擔之情事,業已危害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且侵害消費者權益!!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成屋建造依規定有配置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設備者,其興建過程中,當依該等設備圖說施工及埋設相關管線,俾取得建築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天然瓦斯。

二、 次按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第1款規定:「…買賣標的物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後由買方繳納…」,此規範係以自來水、電力、瓦斯配管已接通為前提,故消費者於簽訂成屋買賣契約時,應已完成該等管線配置及接通,且交屋後即可供居住使用。

三、 綜合前述規定,因水、電力、瓦斯管線是為成屋之一部分,故其總價款應已包含相關管線費用,不得再向買方另行收取。縱因(新)成屋係自預售屋階段開始銷售,其相關管線費用之收取,仍不應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之負擔方式更為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

四、 邇來發現部分建商(賣方)於銷售「成屋」時,將「成屋」部分項目(如:水、電、瓦斯管線)拆售,於成屋買賣契約書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由買方另行負擔之情形,消費者應於簽約前詳加確認買賣契約書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內容,以免侵害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2020/01/20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9/09
  • 點閱次數: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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