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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通部公路局採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既成道路,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內政部113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30264453號函
- 略。
- 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係指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貴局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對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未全面徵收補償前,先以有限經費公開提出要約並由所有權人就其應有部分自行提出售價,再以出價低者依序購買,並認該方式係逐步履行政府應彌補所有權人因公益而特別犧牲之財產利益,合於司法院釋字第400號以他法補償之解釋意旨,且其性質與一般買賣有別,自無前揭土地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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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8/22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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