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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專區
一、可聯繫當事人時由本所主動聯繫領取,若遺失物價值金額高於500元時,則交由鄰近警察局處理。
二、紀錄遺失物領取紀錄,避免不明人士領取且未留存紀錄,訂定公告6 個月招領而無人認領時,遺失物歸拾得人所有,並通知其領取。拾得人未領取或其已同意放棄遺失物所有權時,服務檯得逕予銷毀或依遺失物性質作資源分類後以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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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遺失物品招領清單(113年6-7月遺失物)PDF檔案,235.57KB,下載57次,MD5:6690E8604938B882C7115D9DC9FD3FF5
- 發布日期:2022/07/08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8/05
- 點閱次數:3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