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辦理土地之標示分割,請填具土地複丈及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土地分割圖說、全體共有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土地權狀,前開土地複丈、登記申請書應經全體共有人蓋章;若您尚需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請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共有物分割契約書,並檢附土地增值稅繳(免)納或其他證明文件、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全體共有人之印鑑證明並於前開申請書及契約書加蓋全體共有人之印鑑章,且共有土地上若有抵押權,尚須檢附抵押權人同意塗銷之相關文件。
登記類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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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提供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與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內容不完全相同),辦理時間為3個工作天,應附文件如下:
1.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
2.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所有權人護照影本、申請人應於證明文件內簽章。
3.代理人代為申請須備資料: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除檢附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所書、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所有權人護照影本外應填具委託書、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於證明文件內簽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館驗證委託書、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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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房屋要贈與,須先填具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報稅後再至地政事務所送件,所需費用為登記規費按土地申報地價1/1000計費,建物依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1/1000計費,另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按應發之權狀張數計算。
有關贈與登記之相關程序及應附文件,可前往本所網頁(申請須知/贈與便利包)(相關連結:贈與便利包)有詳細流程及應備文件說明。
若要委託朋友代理,除了上述文件以外,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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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補發,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
應檢附文件如下: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
- 權利人印鑑證明書
- 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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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繼承登記需檢附下列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戶籍謄本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繼承權拋棄書 (如有拋棄繼承者須檢附)
- 印鑑證明書 (申辦分割繼承時檢附)
- 遺產分割協議書 (申辦分割繼承時檢附並貼印花)
- 遺產稅 (免) 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免附)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若遺失則須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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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 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向建管機關申請都市計畫圖後予以套繪,以了解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 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地政士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 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農 (耕) 地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 參考附近已成交的實例價格,或參酌政府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予以決定土地成交價。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建築建房屋,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這塊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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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 登記申請書。
- 契約書正副本。
- 權利書狀。
- 身分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義務人印鑑證明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 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 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者,應經典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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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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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要辦理的程序如下:
- 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申請買賣登記。
- 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公契,一式二份) 並蓋妥雙方印章。其中 1 份土地契約書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 (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 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後記得至稅捐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喔 !
持下列文件至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 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便利包
-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 (貼印花的那1份是正本)。
- 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 (免稅) 證明書。
- 承買人與出賣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本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
- 出賣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蓋印鑑章,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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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詢問權狀遺失如何補發乙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您辦理書狀補發有下列二種方式:
一、親自到場辦理
請您攜帶您的身分證正本 (一定要身分證),印章 (便章即可),親自到本所登記課服務台,由服務台人員指導您填寫相關書表後再送件辦理即可。
二、委託他人辦理
請您所委託之人攜帶您的下列證件:
而幫您代辦的親友則請他攜帶他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再到本所登記課服務台,由服務台人員指導您的委託人填寫相關書表再送件辦理。
- 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三者擇一即可)。
- 印鑑證明正本
- 印鑑章
您於送件審查無誤後,經公告 30 日並於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本所便核發新權利書狀予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