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捐單位之稅籍證明。
2.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1.稅捐單位之稅籍證明。
2.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1.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同意書(非土地所有權人)。
2.基隆市政府建管科實施建築管理日期公文。
3.稅捐單位之稅籍證明。
4.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前來本所填寫複丈申請書,並繳納複丈規費 (每單位以 4,000 元計收,超過 1 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辦理收件排定複丈日期,是日約定地點前往實地辦理複丈。
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如審查時發現其補正者,應通知限期內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己繳複丈費。
土地如果被水流失或者土地已成道路、水溝、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形,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定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為認定;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複丈鑑定界址,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的依據。
得另行提出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原地政事務所繳費申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派員辦理。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一、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一、逕為分割是什麼意思?
土地分割,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原因之一,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惟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直接辦理分割者,稱為「逕為分割」。
二、逕為分割所有權人需繳納測量費用嗎?逕為分割土地所有權人知道了,沒有空來地政機關辦理分割會不會罰款?
逕為分割,係政府「逕為」之行為,免徵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是以,並無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及繳費,亦無罰款之問題。
三、逕為分割政府相關單位有沒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實務上,登記機關 (地政事務所) 在接到囑託逕為分割公文時,會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辦理逕為分割代位申請,分割時並不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俟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才會寄發「逕為分割土地權利書狀換發 (加註) 通知書」,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逕向登記機關換發土地所有權狀。又因為分割後新增地號的土地,和原本母地號的土地面積加起來,還是等於原來的土地面積,產權也沒有變動,所以對民眾的權益並沒有影響。
四、逕為分割是為政府政策?逕為分割的土地要做什麼用途?
逕為分割係政府推行政策需要,在「法律授權下」,始得辦理,最常見的例子如:政府在辦理都市計畫時,會規劃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學校用地或是綠地、機關用地、公園、兒童遊戲區、道路用地…等等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各種分區的使用限制不同,建築容積管制亦有差別,因此,必須在各種分區間割出界線,讓各種分區的土地都能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情形進行使用管理;或土地徵收前,需先辦理逕為分割,使有土地標示之依據發放土地補償金…等等。除此之外,其他得由地政機關辦理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之法令授權散見於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等,是以,其分割出的土地用途則看政府之政策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若尚有其他逕為分割疑問,歡迎利用本所服務電話洽詢─(02)24235600 轉分機 212,由專人詳細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