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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縣市服務
跨縣市代收代寄案件
一、服務說明:民眾可選擇住家附近的各縣市任一地政事務所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身分,再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郵寄給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案件完成後再將相關文件寄還予申請人,達到跨縣市送件效果,並節省大量的交通及時間成本。
二、服務內容:申請人或代理人至本所服務台辦理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時,應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並繳納郵資,連同申請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本所代收後轉交管轄機關辦理。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代收項目:
- 土地登記。
-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
-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 複印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申請書原案。
- 依檔案法規定申請複印之公文。
-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 人工登記簿謄本。
- 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異動索引、異動清冊。
- 複印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及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
- 代理人送件明細表。
- 土地複丈成果圖補發。
- 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
108 年 10 月 1 日起推動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便民服務,使民眾可就近選擇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並全程辦理完畢,強化申辦便利性、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自109年7月1日起,更擴大辦理服務範圍,新增3款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項目。
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得向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其登記項目如下:
- 住址變更登記。
-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 門牌整編登記。
-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 預告登記。
- 塗銷預告登記。
-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109年7月1日後新增)
-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109年7月1日後新增)
-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109年7月1日後新增)
二、跨直轄市、縣(市)登記申請案不予受理情形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
- 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 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 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 發布日期:2020/07/16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1/05
- 點閱次數: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