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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地政事務所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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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測量案件補正事項

原因證明文件

  1. 本案委託代理人申請,請檢附委託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261 條)
  2. 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申請合併,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4 條第 2 項第 2 款)
  3. 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4 條)
  4. 請檢附調整地形協議書及工務局核發合於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深度且非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9 條)
  5. 本案未能依規定自行埋設界樁,請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0 條)
  6. 土地分割地上有合法建物請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憑辦。(依據內政部訂頒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二條、第五條)
  7. 土地分割檢附之分割略圖尺寸不符或條件不足,請補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2 條第 1 項第 2 款)
  8. 請檢附建物使用執造及竣工平面圖正本及其影本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9 條)
  9. 本案區分所有建物,請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之分配協議書憑辦。(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9 條)
  10. 本案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請提出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憑證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9 條)
  11. 申請合併之建物設定有抵押權,請檢附建物所有權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90 條)
  12. 申請建物分割,請檢附建物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8 條)
  13. 申請人非起造人,請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9 條)

其他

  1.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費未繳(或不足),請補繳新台幣 ○○○○ 元整。(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2. 本案因現場有障礙物無法施測,請申請人排除。(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2 條)
  3. 竣工平面圖無標示牆厚尺寸或計算式尺寸與圖上尺寸不符,請補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發布日期:2020/07/16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9/03
  • 點閱次數: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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