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令宣導
- 1 簽證建物標示圖(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3條)免辦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審制度
- 2 有關抵押權人儲蓄互助社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比照金融機構作業方式,得類推適用「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2項第1款本文規定。
- 3 修正「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作業原則」,自115年8月1日起生效。
- 4 內政部86年8月26日台(86)內地字第8608518號、87年10月23日台(87)內地字第8787492號、87年10月29日台(87)內地字第8790673號函,自115年5月7日起停止適用。
- 5 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85)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86年11月4日台(86)內地字第8686017號函及91年5月2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452號函,自115年5月7日起停止適用。
- 6 修正「國有耕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業經內政部於115年5月7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8931號令修正發布。
- 7 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或層送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作業注意事項自115年5月7日起停止適用。
- 8 有關被繼承人生前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其輔助人或監護人兼具繼承人身分時,該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不受民法第1102條規定之限制
- 9 修正「臺灣省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業經內政部於115年4月8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2482號令修正發布。
- 10 內政部88年9月18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94號函自115年4月8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