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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 1 測量規費調整新制自11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 收費標準」修正內容彙整
- 3 私法人經內政部許可買受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以合意解除契約方式返還予原出賣人,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5年不得移轉規定限制。
- 4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配合辦理大陸地區法人團體與其他機構及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作業要點」。
- 5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法定抵押權,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
- 6 公告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 7 區分所有建物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執行。
- 8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0條修正條文勘誤表1份。
- 9 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業經內政部以112年10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6370號公告,修正之項目自112年11月1日起實施。
- 10 內政部於112年9月26日發布修正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