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令宣導
- 1 有關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條、第2條、第20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3年11月28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6638號令修正發布。
- 3 「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6點、第7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13年9月2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4462號令修正發布。
- 4 有關私法人主張買賣契約(私契)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施行日前簽訂者,其辦理登記時,除檢具該私契外,應檢附於112年7月1日施行前已支付簽約款等款項證明文件,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具結。
- 5 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進入清算程序之學校法人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核發內含清算人印鑑樣式之證一案。
- 6 土地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3年8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31號令公布。
- 7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第7點,業經本部於113年8月8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4326號令修正發布。
- 8 有關交通部公路局採競標購買方式取得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私有既成道路,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 9 轉知內政部釋示有關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發還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公告無誤後囑託辦理之「發還」登記案件,其登記費計收疑義一案。
- 10 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自113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