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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抵押權人儲蓄互助社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比照金融機構作業方式,得類推適用「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2項第1款本文規定。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3430號
一、(略)。
二、按登記機關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係簡政便民措施,惟近年不動產詐騙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比例偏高,為強化民眾財產安全保障,本部爰於115年3月10日修正旨揭作業原則,代收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排除非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及與其連件辦理案件,並自同年5月起實施,以降低不動產詐騙風險。
三、次按「儲蓄互助社為法人。」「儲蓄互助社之任務如下:......三、辦理社員放款。......」分為儲蓄互助社法第2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所明定。查儲蓄互助社係依儲蓄互助社法成立之社團法人,雖非屬金融機構,惟依該法第9條規定,其主要業務包含辦理社員放款,因需經常至地政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塗銷登記,前經本部93年2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1471號函釋儲蓄互助社得參依金融機構作業方式,向地政機關辦理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核備,以利申辦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
四、考量儲蓄互助社既經法律特許得向社員放款,且業務上有經常性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需要,故其申請抵押權設定案件,比照金融機構作業方式,得類推適用「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2項第1款本文規定,可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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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7/17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7/17
- 點閱次數: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