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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補給便利包
書狀補給流程及應附文件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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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站 地政事務所 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
委託代辦者請另檢附申請人印鑑證明 1 份、印鑑章,或該切結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免檢附印鑑證明。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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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審核無誤後,公告 30 天,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權利書狀。
※ 注意事項: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 102 年 12 月 27 日內授中辦地字 1026652564 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 1 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 2 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 5 件者,不予受理。
-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 依行政程序法及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本所(雙掛號)通知之地址為:
- 戶籍地。
- 登記簿登記之住所。
- 最近 2 個月於本所辦竣住址變更其變更前地址。
- 如本所未收到雙掛號回執或遭郵局退件時,申請人須持身分證正本親自簽名後領件 (如有代理人須一併會同)。
- 如果於公告期間找到權利書狀,請攜帶權利書狀正本、身分證正本、原印章及繳納規費收據至本所辦理撤銷原書狀補發登記案。
檔案下載
- 地政_書狀補給相關填寫範例_109PDF檔案,578.2KB,下載4758次,MD5:C6431CED5444469F78AA82F749F7DD1F
- 發布日期:2020/07/16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5/04
- 點閱次數: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