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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續約案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租賃實價登錄!
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其依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到期之續約,於租賃契約到期前通知租賃雙方租約之到期日、調查租賃雙方是否繼續出租及承租之意願,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通知租賃雙方之行為,屬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之居間行為。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其續約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如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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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8/30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9/02
- 點閱次數: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