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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2年6月2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部長 林 右 昌
(附檔一併檢附修正規定對照表供參)
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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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6月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PDF檔案,1010.92KB,下載246次,MD5:2A707B81F4FADFA6E56C8B09D3D02A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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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3/06/12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6/12
- 點閱次數: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