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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類
測量類流程說明:
- 協助民眾土地或建物填寫複丈申請書,並核算應所需繳納之複丈費及排定測量日期。
- 進行審查資料是否相符,經核定無誤,即進行土地建物複丈作業。接續進行實地測量工作,並將測量結果彙整檢查,由主管核定後即核發複丈成果。
- 於審查所附文件資料不全時,即進行資料補正通知後;若逾期15日未完成相關補進文件,即駁回本申請案件。
測量類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項目 | 應必備資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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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鑑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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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註明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
土地複丈(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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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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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土地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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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位置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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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調整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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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覆地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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坍沒地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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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錯誤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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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第一次測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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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分割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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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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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增建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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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改建複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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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滅失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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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基地號變更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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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物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 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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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繳規費: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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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 | 同上。 |
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 | 同上。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者,加收複丈費之半數。 | 同上。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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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建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建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 |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 發布日期:2020/07/16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9/03
- 點閱次數: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