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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地政事務所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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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類

測量類流程圖

測量類流程說明:

  • 協助民眾土地或建物填寫複丈申請書,並核算應所需繳納之複丈費及排定測量日期。
  • 進行審查資料是否相符,經核定無誤,即進行土地建物複丈作業。接續進行實地測量工作,並將測量結果彙整檢查,由主管核定後即核發複丈成果。
  • 於審查所附文件資料不全時,即進行資料補正通知後;若逾期15日未完成相關補進文件,即駁回本申請案件。

測量類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項目 應必備資料文件 備註
土地複丈(鑑界)
  • 複丈申請書。
  • 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 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 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不克親辦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惟應於委任關係欄內填載,並註明受託代理事項,加蓋申請人印章。
土地複丈(分割)
  • 複丈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標示變)登記申請書。
  • 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其使用分區,申請分割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基地分割,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
  • 建築基地分宗請領建造執照,申請執照境界線分割,應檢附建造執照。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應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及附圖影本。
  • 抵繳遺產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稅捐機關或國有財產機關核准文件及合法繼承人證明文件。
  •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分割時,應依同條例第十六條、施行細則及內政部訂頒「耕地分割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林業用地土地辦理分割後不得小於 0.1 公頃。
土地複丈(合併)
  • 複丈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 都市計畫內「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申請合併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未登記土地測量
  • 複丈申請書。
  • 申請未登記土地測量之位置圖說。
  • 管理或使用機關囑託文件。
  • 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位置測量
  • 複丈申請書。
  • 證明文件。
  • 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
  • 複丈申請書。
  • 調整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
  • 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 建築管理地區其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文件或建築管理前建築物之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費、電費之憑證。
  • 「田」、「旱」地目土地,應檢附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書。
  • 都市計畫「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時,應檢附分區使用證明書。
  •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浮覆地複丈
  • 複丈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或足資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坍沒地複丈
  • 複丈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測量錯誤更正
  • 複丈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同意書或承諾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檢測更正,並於更正登記完畢後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
建物第一次測量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
  • 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使執照或拆除道路就地整建證明及竣工平面圖。
  •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權利證明文件。
  • 協議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建物分割複丈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權利書狀。
  •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增編門牌號證明。
  • 分割位置圖說。
  • 協議書。
  • 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應檢附法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或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附圖影本。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建物合併複丈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權利書狀。
  •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合併位置圖說。
  • 協議書。
  •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建物增建複丈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權利書狀。
  •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增建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照影本及藍晒圖。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建物改建複丈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權利書狀。
  •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變更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照影本及藍晒圖。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建物滅失勘查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權利書狀。
  •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建物拆除執照影本。
  • 建物變更位置圖。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建物基地號變更勘查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權利書狀。
  •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建物變更位置圖。
  • 建物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未登記建物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
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房屋稅繳納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計繳規費: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備註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 同上。
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 同上。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但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者,加收複丈費之半數。 同上。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費,收費亦同。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合併複丈費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以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發布日期:2020/07/16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9/03
  • 點閱次數: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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