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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地政事務所 Keelung City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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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地權業務專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地 69 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1.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辦理流程表
  2.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自然人)
  3.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自然人申請書填寫範例)
  4.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法人)
  5.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法人申請書填寫範例)
  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8.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9.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不動產計畫來台居住說明書
  10. 切結書 (暫無檔案)
  11.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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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0/07/16
  • 發布單位:地政事務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7/18
  • 點閱次數: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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